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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险投保简单、理赔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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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
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接受托运人委托进行运输的货物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甲方不能随意选择投保。
但下列货物不在本协议运输货物范围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物品;
2.新鲜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以及其他鲜活动植物;
3.需要冷藏冷冻、防震、防潮、避光等特殊运输要求的货物;
4.商品车、二手车及其它机动车辆;
5.不可拆解的大件货物:
货物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或货物总质量在10吨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视为大件货物。
6.危险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以及所有桶装油漆、涂料;
7.单个运输包装的货物价值超过50万元且未声明的(未声明的,以50万元保额为限)。

理赔服务
除涉及重大人身伤亡的事故外,甲方应在出险后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95519转3)。甲方未按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乙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险后,甲方及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甲方及驾驶员可以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至少包括七张相片:含车牌号的车头/车尾、半挂车的左前方/右前方/左后方/右后方、受损货物),乙方同意将其作为事故的证明材料之一。甲方应配合并协助乙方在事故发生地或离开现场后首先到达的地点进行查勘、清点、定损。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受损货物转移。甲方应督促驾驶员和接货人在交货时记录受损的货物品名、数量、损失类型,督促驾驶员配合在乙方的现场查勘记录或询问笔录中签字。甲方未履行配合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承担因无法确定数量、程度的货物损失。
理赔时,甲方应提供以下单证(含附加盗窃险)
(1)出险通知书(乙方提供固定格式);
(2)受损货物的货物托运单;
(3)货物交接单;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5)与驾驶员签订的运输合同(如有);
(6)发货方提供受损货物的发货清单或销售合同或发票,以证明货物的数量、型号、价值(需要货主配合);
(7)现场照片(至少七张);
(8)主管部门提供的责任认定书(火灾、交通事故时)、气象证明(暴雨、雨淋,能在网上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9)报损清单及定损协议。
(10)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立案/结案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乙方承诺:(1)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上述理赔单证齐全情况下5天内赔付;(2)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上述理赔单证齐全情况下10天赔付;(3)50万元以上的案件,保险公司就赔偿金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5天内赔付;(4)遇复杂案件,甲方可以申请最高50%的预赔款,乙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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